醫藥代表購買醫生處方數據如何定罪?
根據對醫藥代表的判決書,所有這9個醫藥代表的定罪都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依照的法律是《中環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判決書判定,這些醫藥代表購買上游的統方數據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謂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指明知上游獲得的統方數據是犯罪所得,醫藥代表去購買這些犯罪得來的統方數據,該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這一批醫藥代表的刑期在8個月到一年二個月不等,基本上是按照購買統方數據的金額大小判罰的。
值得慶幸的是,這些醫藥代表都適用了緩刑,緩刑期從一年到一年六個月不等,也是按購買統方數據的金額判定。
買過統方數據,不做醫藥代表了也可能受刑罰!
在上述刑責的名單中,多人已經不做醫藥代表了,如王XX、謝XX都已經不做醫藥代表了、且處于無業狀態,而林XX已經轉做公司職員了,他們仍然被處以刑罰。因此,只要購買過統方數據,風險就存在,以后做不做醫藥代表,風險都在那里。
另外,9個被抓的藥代中,只有一人是廣州統方事件的事發當天(即5月8日)被抓,其他幾個醫藥代表集中在9月13日到22日之間被抓,而最后一個醫藥代表甚至是10月17日被抓。從事件發生的時間可以看出,這些都是在后續的審訊過程中,前序涉案人員交代或供出其他涉案人員后,由公安后續陸續抓捕歸案的。
非醫藥代表的其他統方涉案人員的罪罰
與上述被處罰刑責的醫藥代表一同發布的刑事判決書還包括醫院信息科工程師和藥劑科職工各一份,也都是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又稱廣州華僑醫院)統方案件的涉案人員。
其中,醫院信息科工程師鄒XX利用職務之便盜取醫生的處方數據,然后35萬賣給了藥劑科職工李XX。
判決書對于鄒XX的判決罪名為“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理由是“鄒XX身為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判決書對于李XX從鄒XX處購買統方數據再轉賣的判決罪名則為“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理由則是“李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黑客”盜取多家醫院的統方數據,去年5月8日媒體爆出的罪名則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和“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兩項。
廣州統方事件回顧
去年5月8日,廣州醫藥圈爆出50多名醫藥代表因購買處方數據被抓的消息,一時震動整個醫藥圈。
去年11月初,廣州日報報道,入侵醫院信息系統的黑客已經被捕,多個案件進入審查起訴程序,有超過50名醫藥代表涉案,這些醫藥代表以每種產品250-280元不等的價格向上游購買統方數據。
從事件傳出的5月8日開始,歷時5個多月后的11月,該案進行了第一批判決。而廣州華僑醫院的統方案件的判決則是在今年的4月18日。
購買統方數據是行業潛規則?看判決書如何定罪量刑!
收集“統方”數據一度成了行業潛規則。
醫藥銷售代表收集每個醫生的處方信息,不僅是為了了解競爭對手和市場,更主要的目的是了解哪些醫院科室臨床歷史上用了和他們的產品比較類似的藥品或者器械,然后對號入座,精準營銷。以前行業對“統方”外泄的監管比較弱,現在公立醫院改革政策每年都在加碼,對“統方”外泄控制得比較嚴了,而且現在醫生越來越難接觸,因此“統方”的購買成本也不斷提高。
2017年,針對醫藥代表行業規范的文件先后出臺。2月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改革完善藥品生產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醫藥代表只能從事學術推廣、技術咨詢等活動,不得承擔藥品銷售任務,失信的記入個人信用記錄。5月11日,國家食藥監總局發布的《關于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實施藥品醫療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的相關政策(征求意見稿)》,明確了醫藥代表的“三個禁止”:禁止醫藥代表承擔藥品銷售任務,禁止醫藥代表私下與醫生接觸,禁止醫療機構任何人向醫藥代表、藥品生產經營等企業人員提供醫生個人開具的藥品處方數量。
截至目前,中國裁判文書網信息顯示,我國與“統方”有關的刑事案件共196起,其中,僅2014年就審理相關案件48起,2016年有50起。涉及全國16個省市自治區,浙江、山東和湖北省為涉“統方”刑事案件最多的省份。對于此類利用職務之便的違法行為,往往涉及商業賄賂,多以受賄罪認定;而對于醫藥銷售代表購買統方數據的行為多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定罪。
廣州醫藥代表統方事件回顧:
2017年5月8日,據網絡反饋,多名廣州、深圳醫藥銷售、推廣人員在家中被帶走調查,職位包括醫藥代表、地區經理等,廣州等多地醫藥代表群中也開始傳開此事;另傳聞5月7日廣州深圳梅州等地統一布署,8日一早即有多人被帶走,涉及大、小藥企多個,人數多達50多人;另有說兩家醫院醫生以及深圳一個統方的也在其中。一時間,廣州50余名代表因統方事件被警方帶走的事情在圈內傳得沸沸揚揚。
2018年6月,距離廣州醫藥代表統方事件正好一周年。上周末,裁判文書網集中發布去年廣州統方事件中的一批刑事判決書。該批判決書共5份,判決日期均為2018年4月18日,被告人共計12人,全部為倒買倒賣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又稱廣州華僑醫院)統方數據的涉案人員。從這五份裁判書中,我們仔細閱讀歸納,可以發現對買賣統方審理判決的依據和規律。
買賣統方的雙方是否都要被處刑罰,已經轉行的銷售呢?
12名被告中,其中2人為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職工,10人為醫藥銷售人員或者曾經從事過此項工作。可見買賣統方的雙方都被判處了刑罰。在判決書中我們看到,多人已經不做醫藥代表了,如王XX、黃XX都已經不做藥代且處于無業狀態,而林XX已經換了工作轉做公司職員了,但他們仍然因為購買過統方數據而被定罪量刑。因此,只要購買過統方數據,風險就存在,不會因為轉行就消失。
不向醫院職工購買統方,而是找其他藥代購買統方是否構成犯罪?
(2018)粵0104刑初79號判決書顯示,8名被告都是從另一名醫藥代表李某處購得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統方數據,均被認定為刑事犯罪。其中一名被告辯稱其主觀上并不清楚李某如何獲得醫院統方數據,以此希望不構成主觀故意。但是,判決書對此均認定為主觀上“明知同案人李某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暨南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統方數據......”。
醫院職工和醫藥代表之間買賣醫生處方數據,雙方如何定罪量刑?
對醫藥代表的三份判決書顯示,這些醫藥代表購買上游的統方數據屬于“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其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所謂明知是犯罪所得,是指明知上游獲得的統方數據是犯罪所得,醫藥代表去購買這些犯罪得來的統方數據,該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此對這10個醫藥代表的定罪都是“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此處定罪依照的法律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值得注意的是對醫藥代表的量刑在8個月到1年2個月之間,而且都適用了緩刑。雖然收益價值都在十萬以內,不具備情節嚴重的情形,但仍然受到了刑事懲罰。
另兩份判決書是關于醫院職工為謀取利益倒賣統方數據的行為。醫院信息科工程師鄒XX利用職務之便盜取醫生的處方數據,收受藥劑科職工李XX賄送的現金35萬元。
判決書對于鄒XX的判決罪名為“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理由是“鄒XX身為單位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決書對于李XX從鄒XX處購買統方數據再轉賣的判決罪名則為“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理由則是“李XX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在此,還希望所有人都特別注意——在醫藥電商里,購買線上統方給醫生回扣等方式,其形式和實質與以上案件并無區別,都是不合規的。
有了這幾份判決書,可想而知未來不管是藥企(藥代),還是代理商,包括醫藥電商,對于“購買統方”這一行為都要更加慎之又慎,因為一不小心就槍打出頭鳥了。